如果贵公司有人在工作中创作程序、脚本、应用或数字工具——即便其合同对“软件开发”只字未提——那么这些创作很可能已经归您所有。2026年6月的一项最高法院判决明确指出,第17.336号法律自程序在雇员职责范围内被创作之时起,便将该程序的权利归属赋予雇主。要排除这一规则,劳动者需要一样很少存在的东西:一份载明相反内容的书面协议。如果贵公司没有这样的条款——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法律都对您有利。
事件经过
最高法院第四审判庭在第20.303-2026号案件中,驳回了一家能源行业公司前员工提起的实体性上诉(cassation)。原告于1999年至2021年间为该公司提供服务——自2007年起担任调度与配送服务主管——并在此期间开发了一款旨在支持该公司设备物流管理与维护控制的计算机程序。该程序公开时,雇主作为权利人出现。该劳动者主张享有所有权,理由是其劳动合同并未将软件开发明确列入其职责。
一审法庭与圣地亚哥上诉法院均驳回了该诉请。最高法院确认了这一观点,并以书面审理方式(en cuenta),以明显缺乏理由为由驳回了上诉(《民事诉讼法典》第782条)。
论证的核心是《知识产权法》(第17.336号法律)第8条:其第二款将雇员在履行劳动职责过程中创作的计算机程序的权利归属赋予雇主。该归属规则并不要求合同提及软件开发;只要作品是“与”劳动关系“相关联”创作的即可。要排除这一规则,法律要求有相反的书面约定。
法院补充指出,即便认为该程序系在劳动关系之外创作,同一第8条的最后一款也规定,应第三方“订制”而产生的程序视为已转让给该方,除非存在相反的书面约定。同一规则之内的两条不同路径,均导向相同的结果。
对贵公司可能意味着什么
本判决的影响超出能源行业。如今,几乎任何机构都有雇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创作某种数字工具:自动生成报表的宏、整合系统的脚本、内部仪表盘、管理应用、库存控制模块。如果这些工具是“与”劳动关系“相关联”开发的——这包括工作时间、使用公司资源或解决运营问题——那么第17.336号法律第8条的归属规则就对您有利。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这一优势可能转化为风险:
离职后主张其创作物的劳动者。 如果某人在受雇期间开发了一套系统,并在离职时主张其系利用业余时间或自有资源完成,那么证明该情形的举证责任落在其本人身上。但如果贵公司没有任何文件能够表明该工具系在履行劳动职责过程中创作,那么即便法律对您有利,诉讼也可能变得结果难料且代价高昂。
只字未提的合同。 好消息是,合同的沉默不会损害雇主。坏消息是,它也不会主动提供保护:如果劳动者设法证明存在相反的书面约定——一份项目协议或其他文件,公司在其中以书面形式承认劳动者对该作品享有权利——那么这种归属就会让位。
外部开发者或承包商。 第8条同样涵盖“订制”产生的程序:其最后一款将其视为已转让给委托方,除非存在相反的书面约定。如果您与应您要求开发工具的供应商或自由职业者合作,法律对您有利。但若缺乏拟定良好的合同,当情况发生变化时,这种推定转让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判决确认,这一法律规则是一张有用的安全网,但它并不能取代具有预防性的文件架构。
如果构建了贵公司关键系统的人离开公司并主张对其享有所有权,会发生什么?请预约审阅您的劳动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以提前应对这一情形。
您可以采取的措施
- 审查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审查那些可能创作软件的人员——工程师、分析师、系统协调员,乃至自行开发工具的行政人员——其合同是否包含明确的知识产权条款。一项明确的条款能够消除不确定性并遵制诉讼。
- 审查与开发供应商及承包商的协议。 任何技术服务合同都应明确载明,所产生的作品与开发成果归贵公司所有,并配以宽泛的权利转让条款。
- 记录内部工具的创作过程。 保存能够证明该创作处于劳动关系背景下的记录:电子邮件、会议纪要、项目工单、企业代码库、内部沟通。这些文件能将法律规则转化为难以反驳的论据。
- 在入职流程中纳入知识产权条款。 在招聘可能产生智力创作的人员时——如今这几乎适用于任何岗位——自劳动关系的第一天起即签署权利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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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警示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分析,请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