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竞争法庭(TDLC)宣告,金融市场委员会(CMF)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第59.888号官方公函并不违反第211号法令。该公函命令 Transbank 停止提供分期预付服务(ADC),商户原可借此以支付一笔佣金为代价,预先收取以“商户分期”方式所作销售的全额款项。
尽管 TDLC 未采纳 Flow S.A. 的立场,但其多数意见的说理为受监管市场留下了一条相关规则:当有人主张 CMF 的裁量性行政行为对竞争产生现实或潜在影响时,这些行为可由 TDLC 加以审查。对于支付行业的公司、PSP、收单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而言,该裁决确认了一条审查途径,但适用一项严格标准:必须证明有证据支撑的重大、具体的反竞争风险。
事件经过
2024年,作为子收单机构运营的支付处理服务提供商 Flow S.A. 向 TDLC 提起了一项非诉程序。该咨询请求法庭裁定 CMF 第59.888号公函——指示 Transbank 停止提供 ADC——是否符合第211号法令。
ADC 是指运营商或 PSP 预先向商户支付以商户分期方式所作交易的全额款项,并扣除一笔将未来资金流折算为现值的佣金。而商户分期方式则允许持卡人以免息分期付款,由商户而非发卡机构提供融资。
CMF 认为,ADC 超出了 Transbank 作为银行支持公司及支付卡运营商所获授权的业务范围;它并非运营商专属业务所必需的活动;也未被授权作为补充性活动。随后,CMF 指示支付卡运营商不得开展 ADC,并澄清该指示不影响商户分期方式。
TDLC 宣告第59.888号公函并不违反第211号法令。为得出该结论,它认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禁止 ADC 实质性地影响了运营商、PSP 或商户的竞争能力,也不足以证明其对消费者产生了相关影响。
国家经济检察署(FNE)在程序中得出了相同方向的结论。根据该裁决,FNE 区分了商户分期与 ADC,并认为禁止 ADC 并不影响竞争,其理由之一是存在不附带 ADC 而提供商户分期的运营商,且 PSP 与商户可以求助于其他融资替代方案。
最高法院此前也就 Transbank 针对 CMF 的违法性质疑作出了裁判。在其2025年11月3日第56.773-2024号案件的判决中,它确认了对该质疑的驳回。然而,TDLC 自己澄清,那次司法审查仅限于 CMF 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涉及对其竞争影响的分析,后者属于竞争论坛的范畴。
TDLC 的裁判规则是狭窄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裁量性指示可从竞争角度接受审查,但只有在存在严重或重大竞争损害证据时,才可被质疑。
对贵公司可能意味着什么
本裁决有两层解读。对商业界最为相关的不仅是其结果,更是它所确立的标准。
第一层解读是操作层面的:从竞争角度看,TDLC 认为证据不足以质疑 CMF 阻止 Transbank 提供 ADC 的命令。对于依赖该服务的商户或 PSP,实践层面的讯息是,他们必须评估受监管运营商之外的融资替代方案。TDLC 自己指出,替代方案是存在的,例如自有融资、第三方融资方,或诸如投资基金之类的中介。
第二层解读是制度层面的。法庭多数意见认为,第59.888号公函是 CMF 关于 ADC 是否构成支付卡运营商专属业务一部分的解释性行为。该认定被定性为裁量权的行使,因此 TDLC 宣告自己有权审查其与竞争规则的符合性。
对于受 CMF 监管的 PSP、收单机构、支付网络运营商与金融科技公司,该先例确认了一条正式途径:如果监管机构的裁量性指示实质性地改变了其竞争条件,便可援引第211号法令向 TDLC 提出该问题。
但该途径要求很高。Flow S.A. 案表明,仅主张商业差异化的丧失或对商户与消费者的潜在损害是不够的。这些影响必须有足以表明存在重大反竞争风险的事实性、可量化证据加以支撑。在本案中,TDLC 认为所主张的影响是臆测性的,且未得到卷宗中证据的支撑。
还有一个角度。本裁决的逻辑可能与其他受监管市场相关,只要被质疑的行政行为具有裁量成分并产生实质性的竞争影响。该裁决并未使每一项监管决定都成为 TDLC 可审查的对象,但它确实确认了:当竞争监督与合法性监督各自审查不同方面时,二者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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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果贵公司在支付、收单、PSP 或金融科技行业运营,本裁决留下三项具体行动:
- 审查曾依赖运营商所提供 ADC 的服务:如果贵公司的业务模式将该服务作为投入或补充,请梳理可用的融资替代方案,并比较其经济、运营与监管条件。
- 从现在起记录监管指示的竞争影响:如果 CMF 发出影响贵公司市场条件的指示,请从一开始就留存证据。TDLC 的标准要求具体而充分的证据;笼统的预测或假设是不够的。
- 审慎评估向 TDLC 提起非诉程序的途径:该裁决确认,面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裁量性行为,这条途径可能存在,但其成败将取决于竞争损害是可证明的、重大的,而非仅仅臆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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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