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获得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利益,错误与精神胁迫不足以撤销和解协议 — Cubillos L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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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者获得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利益,错误与精神胁迫不足以撤销和解协议

法庭确认,在工会咨询下签署、且未作权利保留、并授予劳动者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利益的和解协议,保留完全的免责(清偿)效力,不能因错误或精神胁迫而被撤销;为避免质疑,企业应记录咨询情况与签署地点,清晰载明约定利益与法定利益之间的差额,并明确列明和解协议的每一项目。

Labor2026-06-12更新日期:2026-06-24作者: CUBILLOS L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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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地亚哥第二劳动法庭在 RIT O-4818-2024 号判决中,驳回了智利银行(Banco de Chile)一名前雇员的诉请。该雇员主张其在签署和解协议(finiquito)时存在错误和精神胁迫,请求宣告该协议无效,尽管签署时并未作出权利保留。法庭确认:当劳动者在工会面前、在工会持续提供咨询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并获得了相当于法律所保障标准之外额外七个月报酬的约定利益时,该协议仍具有完全的免责(清偿)效力。对贵公司而言,启示十分明确:一份精心拟定的和解协议能够抵御事后的质疑——而这种保护是在签署之前、而非之后建立起来的。

事件经过

智利银行一名拥有逾18年工龄的评估分析师,于2024年4月23日依据《劳动法》第161条第一款以"企业经营需要"为由被解雇。2024年5月8日,他在智利银行—爱德华兹企业工会(Banco de Chile–Edwards)的办公室、在工会主席面前签署了和解协议,且未作出任何权利保留。

该协议包含了解雇时的常规项目——代通知金、工龄补偿金、按比例计算的年假——此外还包含一项被称为"工会名额"(cupo sindical)的约定利益:在结算工龄补偿金时,未适用法定的11年工龄上限。这一利益意味着相较于法律所保障的标准,多支付了相当于七个月的报酬。

数月之后,该劳动者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主张存在两项意思表示瑕疵:其一为错误——他声称自己并不理解在未作保留的情况下签署协议的法律后果;其二为精神胁迫——他主张工会施压迫使其在不作保留的情况下签署,并以此作为取得"工会名额"的条件。对于后者,法庭认定为未经证明的事实予以驳回:集体协议并未要求以放弃权利保留作为取得该利益的前提,而银行方自己的证人在交叉询问中也证实了这一点。

法庭驳回了两项瑕疵主张。关于精神胁迫:所主张的施压未达到所要求的严重程度门槛;况且该施压来自工会领导,而非雇主,因此没有依据将其归责于银行。关于错误:该劳动者的工龄——在该公司逾18年——以及工会咨询的持续存在,均支持其知晓所签署内容法律后果的结论。即便确实存在错误,亦应适用《民法典》第1452条:法律上的错误不构成意思表示瑕疵。

诉请被全部驳回。依据《劳动法》第177条,该和解协议保留完全的免责(清偿)效力。原告被判令承担 $250,000 比索的诉讼费用。

法庭还补充了一项独立的理由:原告同样未能证明其诉请所依据的基础事实。集体协议并未将"不作权利保留的签署"确立为取得工会名额的条件,且银行的证人证实,在签署当时无人阻止其作出保留。正如判决所述,该劳动者"未能证明其诉请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即其在任何意义上被禁止记载权利保留"。仅凭这一理由便足以驳回该诉讼。

对贵公司可能意味着什么

该判决的论证建立在三项同时存在、足以削弱瑕疵主张的要素之上:签署时在场的工会咨询、在工会办公场所并在工会主席面前完成签署,以及劳动者所获得的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经济利益。每一项都能独立削弱瑕疵主张,三者结合则使该等主张无法成立。在此之上还可加上第四项独立理由:劳动者未能证明其被禁止记载权利保留——仅此一项便足以驳回诉讼。

其逻辑如下:很难主张某人是在被施压或被诱导陷入错误的情况下,去缔结一项恰恰使其获得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利益的法律行为。劳动者所描述的不利处境与其实际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反差,正是法庭论证的核心。

对于通过包含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利益的集体协议来处理解雇事宜的企业而言,本判决强化了一项业已确立的实务做法:工会名额及其他约定的终止机制,只有在和解协议的签署过程被精确记录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其所承诺的保护作用。

本判决未涵盖两个需要注意的方面。其一:如果迫使其不作保留而签署的压力来自雇主而非工会,则分析结论将有所不同。法庭明确指出工会的施压并不牵涉银行;但如果雇主将该利益的支付以放弃权利保留为条件,则精神胁迫的主张将更具分量。其二:如果劳动者在签署时没有获得咨询,那么无论其所获利益如何,错误的主张都更具可信度。

应当注意,这是一份一审判决——圣地亚哥第二劳动法庭 RIT O-4818-2024 号判决。它对其他法庭并无拘束力,尽管其论证结构与关于《劳动法》第177条的主流学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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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果贵公司在处理解雇时涉及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利益——无论是通过集体协议、终止协议还是其他文书——本判决建议您审视该流程的三个方面:

  1. 记录由谁提供咨询以及签署地点。 工会咨询以及在工会场所、于工会领导面前完成签署,是法庭明确予以重视的要素。如果解雇流程包含这些因素,请将其记录在案:记录地点、日期、在场人员,以及为该行为作证的工会代表的职务。
  2. 记录约定利益与法定利益之间的差额。 当劳动者获得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利益时,必须在和解协议或附随文书中明确载明该差额。已被证明的经济优势,是对抗日后基于错误或胁迫提出的质疑的最有效论据。
  3. 审查和解协议的范围。 免责(清偿)效力仅及于明确列入的项目。一份精确列明每一结算项目并记录额外约定的和解协议,能够堵塞质疑的空间。措辞笼统的文书则可能留下本可由精确文本所弥合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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