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地亚哥第一民事法庭: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每家航空公司仅就其承运的航段负责 — Cubillos L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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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地亚哥第一民事法庭: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每家航空公司仅就其承运的航段负责

圣地亚哥第一民事法庭认为,在由不同航空公司承运各航段的国际航空运输中,每家公司仅就其各自的合同航段负责,不存在自动产生的连带责任;针对埃塞俄比亚航空的索赔因缺乏因果关系被驳回,而针对英国航空的诉讼则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因缺乏管辖权被驳回。据此,出口商与保险人应审查其航空货运单的结构,查明对损害负责的航段,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以保全其索赔权。

Contracts2026-06-11更新日期:2026-06-24作者: CUBILLOS L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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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货物经由有中转的国际航班抵达时已受损,问题不仅在于“是谁造成的?”,还在于“损害发生在哪一份合同项下,以及我可以向哪一法院提起索赔?”。圣地亚哥第一民事法庭在第18230-2023号案件中对此作出了裁断:以缺乏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对埃塞俄比亚航空(Ethiopian Airlines)的索赔,并宣告智利法院对针对英国航空(British Airways)的诉讼没有管辖权。该判决适用了《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则,为在涉及多家承运人的航线上处理易腐货物的出口商、物流运营商和保险人提供了具体指引。

事件经过

2021年11月下旬,1,441箱智利车厘子从圣地亚哥发运,最终目的地为香港。行程包含在各自独立合同项下运营的两个航段:圣地亚哥—迈阿密,由埃塞俄比亚航空企业(Ethiopian Airlines Enterprise)承运;迈阿密—香港,由英国航空公司(British Airways PLC)负责。出口商 Tuniche Fruits Ltda. 为每一航段分别签订了各自独立的航空货运单(AWB)。

货物原定于2021年11月26日抵达,却在七天后的12月3日才到达。根据起诉主张,水果出现了发酵、腐烂和大面积变质的迹象,尽管法庭最终并未就损害的存在与否或金额作出裁定。已对该损失进行理赔并取得 Tuniche Fruits 权利代位的德国保险人 Carl Schröter GmbH & Co. KG,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和《智利航空法典》主张连带责任,对两家航空公司提起了金额为 $22,520,427 的索赔。

法庭在两个不同层面上解决了该争议。

关于英国航空:法庭支持了其关于缺乏管辖权的抗辩。迈阿密—香港航段的合同是在国外、通过一家美国货运代理订立的。《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的管辖规则是穷尽性的:诉讼只能向承运人住所地、其主要营业地、订立合同所经办事处所在地或目的地的法院提起。上述任一管辖连接点均不能使针对英国航空的诉讼落在智利。

关于埃塞俄比亚航空:法庭驳回了合同之诉以及备位的侵权之诉。既未能证明该航空公司违反了其所负责的圣地亚哥—迈阿密航段的义务,也未能证明所主张的损害可归因于其行为。在违约或因果关系均未获证明的情况下,责任无从产生。

判决还驳回了连带责任的主张:与两家不同航空公司签订的两份各自独立的航空货运单,既不构成统一的连续运输,也不会自动产生连带责任。

对贵公司可能意味着什么

如果贵公司通过有中转的航线以空运方式出口易腐或高价值产品,本判决将直接影响到您。

核心要点在于:当您与每家航空公司分别签订独立的航空货运单时,您拥有的是各自独立的合同,受不同的责任制度、并可能受不同管辖权的约束。不存在一个自动集中风险的“共同承运人”。如果水果在经过三个航段后受损抵达,您将不得不查明变质发生在哪一航段,并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向正确的法院提起诉讼。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角度。《蒙特利尔公约》第31条要求索赔人在收到受损货物时、或至迟在公约所确定的期限内,及时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投诉)。英国航空援引了这一要求作为补充抗辩。逾期提出的异议可能导致索赔权消灭,无论缺陷航段上的责任人究竟是谁。

一个值得关注的灰色地带:“连续运输”(就货物而言,发货人可向第一承运人主张,收货人可向最后承运人主张,二者均可向损害发生航段的承运人主张,且上述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公约第36条)与“独立合同”(每一运营人仅就其航段负责)之间的区分,在商业单据中并不总是显而易见。运输单据的结构方式,以及每份合同中以何人作为当事方,决定了适用何种制度。这一往往被委托给货运代理而缺乏充分法律审查的细节,对未来任何索赔的成败具有直接影响。

对于购买货运保险的企业而言:本判决揭示了当被保险人与多家承运人订立合同时所面临的代位求偿难题。保险人所能追偿的,仅限于被保险人本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针对正确被告所能收回的部分。如果运输单据无法将因果关系追溯至特定运营人,保险可能最终成为唯一的有效赔偿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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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果贵公司在有中转的航线上出口空运货物,风险是实实在在的。三项优先行动:

  1. 审查多航段运输的合同结构。 在发运之前,查明每一航段是否各有独立的航空货运单,或货运代理是否在联运协议下签发单一航空货运单。这一区分决定了适用的责任制度以及发生货损时可供索赔的管辖法院。
  2. 建立即时异议(投诉)机制。 在收到带有可见损坏的货物时,将货物状况记载于交付时的航空货运单上,并在《蒙特利尔公约》第31条所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对于不明显的损坏,期限为自收货之日起,14日;对于延误,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21日。未及时提出异议的,索赔权可能消灭。
  3. 审查国际货运保单。 核实您的保险责任是否明确考虑到因果关系无法归因于特定运营人的情形,以及保单是否包含涵盖有限代位情形的条款。一笔无法确定责任方或管辖法院的货损,不应让贵公司无从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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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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