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bor
劳动总局就集体文书的期限确立新学理:两年下限不可协商
劳动总局第169-16号公函确立,凡因受规制集体谈判而产生的集体文书,均须以最短两年、最长三年的期限登记为集体协议,取消约定更短期限的选择;若各方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整期限,劳动总局将适用所允许的最长期限。该规则仅影响受规制谈判,而非受规制谈判所产生的协议仍保留其灵活性。
劳动总局第169-16号公函确立,凡因受规制集体谈判而产生的集体文书,均须以最短两年、最长三年的期限登记为集体协议,取消约定更短期限的选择;若各方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整期限,劳动总局将适用所允许的最长期限。该规则仅影响受规制谈判,而非受规制谈判所产生的协议仍保留其灵活性。